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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6]29号)通知》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6]29号)通知》的通知

 

各教研室主任、全体教职员工:

我校人事处修订了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这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和规矩支撑。

为了更好地坚持有章可循、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现将《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6]29号)通知转发全体教职员工,请各教研室主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向全体教职员工及时传达通知精神并不择不扣地严格贯彻落实执行。

 

                                           2017年5月17日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校字[2016]29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1.考勤办法

1)以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为考勤管理单位。

2)考勤按月进行。

3)考勤人员认真记录本单位每月出勤情况、如实填报,发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要及时向单位负责同志汇报。每月出勤汇总表要以书面形式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报人事处工资福利科,遇节假日提前1天上报。

2.出勤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和教学、教学辅助人员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有课当天不坐班,无课教师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

3)学生辅导员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全体教师均须按时参加。

3.缺勤处理

1)上班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脱)岗者,以旷工论处。

2)会议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一次记旷工半天。

3)当日出勤不满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5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

4)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休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外出进修或学习结束,未经批准,没有按时返校者,超过时间按旷工论处。

6)不服从岗位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按旷工论处。

二、假期

1.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和学校总体安排休假。

2.寒暑假:按学校校历安排执行。

3.病、事假: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应先提出申请,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哺乳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上报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备案和认定。

6.探亲假: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 ,探亲假在寒暑假自行安排。

三、请销假

1.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

2.休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上月末与下月初连续休假时假期连续计算。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个月;请病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月。

3. 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上须有三甲以上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病休1个月(含1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须有三甲以上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按请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连续病休2个月不足6个月者,病愈上班试工2个月(如遇寒暑假顺延)。

连续病休6个月及以上者,病愈上班试工3个月(如遇寒暑假顺延);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继续休息,仍按劳保待遇,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4.批准权限: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请假1天,由所在教研室或科室领导批准;请假2-6天,由所属处级部门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1个月以内,经本部门同意,报人事处批准;请假超过1个月,由本部门和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经人事处报人事主管校领导批准。

生育假、护理假须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定请假时间,报人事处审批。

校中层管理干部请假,主管校领导批准。

校级领导干部请假,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

5.销假

休假期满,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休假期满要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续假手续而短时间超假、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补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四、休假工资待遇

1.病、事假工资待遇(每月出勤以30天计算)

1)事假不满7天(含7天),按天扣发绩效工资,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全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的40%;

全学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2)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不满15天,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连续病假15天以上不足6个月者,或病假累计满15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执行劳保工资。工作年限不满3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病愈上班试工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

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工伤休假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住院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 》执行。

3.婚假、产假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全额发放工资;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停发奖励绩效。

五、特殊情况处理

1.请调人员,从批准调出的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

2.旷工1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或累计旷工3—9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或累计旷工达10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3.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4月12日